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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伤人,该找谁来负责?

发布日期:2016-06-01 来源:piccvianzs.com 已浏览2565次

案例:

我是驻某社区的一名保安员,在我所服务的社区发生这样一则案例。装修工人于某图省事,将为他人装修新房后清理的零碎建筑垃圾从楼上直接往楼下扔,恰好砸中了一过路人,导致路人重伤,被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同时,还要与涉案的相关人员负责伤者50多万元高额医疗费等损失的赔偿。

1月17日,于某在市区一住宅进行室内装修时,将室内的建筑垃圾从5楼向楼下随意扔,恰好砸中一过路人,导致该路人双下肢肌力O级,躯干自脐平面包括双下肢皮肤感觉消失,双下肢腱反射消失。经法医鉴定,此行人的躯干部所受损伤属重伤,鉴定为二级伤残。

高空坠物砸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但经常都是无法找到扔东西的人。绝大多数高空抛物伤人事件找不到肇事者,取证难是最大难题,找不到肇事者,这样是否就无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呢?有些市民被高空坠物砸到后,因为没受伤或后果不严重,大多是选择息事宁人。高空坠物砸伤人,该找谁来负责?

案例分析:

本案中,于某从楼上扔建筑垃圾的行为给行人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终身伤痛和遗憾,后果严重,应付相应的法律责任。

于某明知从高楼上向下丢弃垃圾会有伤人的危险,而过于自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于某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对于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九十五条中对重伤情形的界定:“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过失致人重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认定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需要注意两点:

其一,构成过失重伤罪,法律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他人实际的伤害结果,而且要求这种伤害只有达到重伤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果过失致人轻伤,则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只承担此事赔偿责任。这也是本罪和故意伤害罪的重要区别之一。其二,构成过失重伤罪,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问有直接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这种重伤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这一重伤结果的决定性的、根本的原因。如果重伤结果的产生,并不是由该行为人的行为所直接决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重伤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过失重伤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如果事实证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重伤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实际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对重伤不负刑事责任。

从本案例来看,于某本可预见自己从窗户扔建筑垃圾有可能砸伤别人,但是他却处于侥幸心哩,认为无人行走,从而将路人砸伤,这—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于某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少走几步路,减少劳动量,没有故意砸伤人的企图,但是客观上却造成受害者重伤的结果,所以其行为符合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过失致人重伤罪。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从该规定可看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要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对高空抛物没有责任,否则法律将推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举证倒置”的推定办法,使解决高空抛物取证的问题有了突破,被伤者可以将相关可能实施高空抛物的业主都告上法庭,如果他们拿不出无过错的证据,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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