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整顿保安服务市场,促进保安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关部门颁布了相关的整顿条例如下:
一、查处未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经营保安服务业务依据的法规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3)《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办发【1998】25号)
(4)《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办发【1999】17号)
(5)《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88】公发14号,此件已经国务院批准)
(6)《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公通字【1998】70号)
二、查处娱乐场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或者安排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保安人员上岗依据的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261号发布)
三、查处未经公安机关和教育、体育部门批准,擅自开办武术学校、习武场所,或者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开办保安培训机构,从事保安业务培训,并以推荐工作或实习为名向受雇单位输送所培训的学员,提供有偿保安服务依据的政策。
(1)《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0】62号)
(2)《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公发【1997】9号)
四、查处单位内部保安、物业管理保安,社区保安,殴打侮辱群众,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依据的法律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1979年7月l曰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1997年3月14日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火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q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
(3)《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公通字【2000】13号)
五、查处乱生产、销售2000式保安服装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1984年3月12日主席令第十一号颁布,1992年9月40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第八十五条(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1997年3月14日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